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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3、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
4、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
5、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转让不生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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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请之日到登记公告,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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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文件有哪些?
A:(1)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Q: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有哪些情形不予备案?
A:(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2)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4)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7)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8)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9)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10)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11)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