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申请人:
成都签王之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对第59970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理由:
1、“签王之王”系申请人臆造创设的餐饮品牌,具有较强显著识别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87145号“签王之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18366号“签王之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18213号“签王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41723号“签之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签王之王”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争议商标涉嫌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1/4益,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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