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申请人:
成都签王之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57860723号“山城签王串串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理由:
一:“签王之王”系申请人臆造创设的餐饮品牌,具有较强显著识别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87145号“签王之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18213号 “签王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18366号“签王之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41723号 “签之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签王之王” 为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的企业商号,经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果:鉴于商标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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