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申请人:锦同缘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6891号“锦同缘建设 JINTONGYUA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
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理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2620号“LJBUI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69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结果: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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