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附件
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科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过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社会诚信高、示范带动明显,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瞪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模块,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第七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四川省瞪羚企业”证书。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创建、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瞪羚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政策。
第十条 优先推荐瞪羚企业获取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认定,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科技厅组织编制年度四川省瞪羚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企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在系统完成填报年度发展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 建立瞪羚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服务企业情况,为入库企业搭建政策咨询、合作交流、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并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章来源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项目申报、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定制、专利定制)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