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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第60695952号、第60710830号、第60693945号商标驳回原因:商标图形近似
首创律师经专业分析后,对申请人被驳回的商标进行了有力的抗辩,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第60695952号、第60710830号、第60693945号“图形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寓意独特,不易与其他标识产生混淆,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2、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及构图形式上差异显著,其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不构成近似 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3、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企业的核心 LOGO,申请人已经就后期的宣传使用投入了 大量的商业资源,若其不予核准,不仅会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同时会造成巨大的 商业资源浪费,破坏良好的市场环境。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4、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 混淆,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申请 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已经就其投入了大量的商业资源,不予核准会影 响其正常经营和巨大的资源浪费,破坏稳定的市场环境。因此,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裁定申请商标在被驳回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驳回复审不同于注册,需要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和大量的成功经验的代理机构才能保证在商标驳回复审时最大程度的为您争取到商标专用权,因此首创正是你所需要的!
首创是一家专门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定制,版权加急)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着“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并且首创可以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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