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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第47224357号“五匹摩旅”商标异议申请成功

发布时间:2021-11-23 16:30

    异议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慈驰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广西慈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号为47224357的“五匹摩旅”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五匹”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性。异议人对其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三、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四、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五、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首创团队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五匹”商标经过异议人多年的宣传推广,已具有鲜明的显著性和广泛的认知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并且会对异议人拥有的“五匹”商标品牌价值造成贬损。

    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仅达不到商标所应起到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而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更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异议人这样诚实经营的企业构成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请求贵局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等规定,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匹摩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导航仪器;车载电话支架;防止事故和伤害用的摩托车手防护服;手机专用支架;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防护面罩;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体育用头盔;防护眼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89442号和第45341753号“五匹”商标、第41886948号“五匹MWUPP及图”商标、第41891048号“五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导航仪器;防眩光眼镜”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五匹”,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224357号“五匹摩旅”商标不予注册。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风险代理、版权急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如果你有关于商标、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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