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申请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慈驰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8日对第40676465号“WUP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五匹”“MWUPP”商标为申请人合法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489442号“五匹”商标、第18489360号“MWUP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其他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首创对于本案的核心观点:
1.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共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无效并禁止使用。
4.倘若争议商标继续核准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甚至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首创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2.申请人品牌系列产品销售的授权书证据;
3.申请人开设网店的商标备案信息及截图证据;
4.申请人支架产品使用在自行车、摩托车上的图片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专用支架、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车载电话支架、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止事故和伤害用的摩托车手防护服、安全头盔、体育用头盔、导航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手机、防眩光眼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最后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手机、防眩光眼镜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专用支架、防护眼镜、导航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手机、防眩光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WUPI”与引证商标一“五匹”呼叫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MWUPP”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亦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2.申请人还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终,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顺利完成了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较为复杂,需要代理机构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大量的成功经验才能为您争取到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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