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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网红火锅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合理开支6万元,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事件经过: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到4家直营店、64家加盟店。
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王某夫妇曾在原告餐饮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经营另一家餐饮公司,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原告方火锅店的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
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妇专门成立由其二人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对“爸爸炒料”的店铺标识、装潢、服务名称等进行复刻模仿,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开设的店铺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
截至2021年6月3日,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原告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其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复制与原告公司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装潢及油料包装等相似的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属于恶意侵权。
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被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被告公司等应赔偿总额为557万余元。
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支持,并结合该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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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成都市场监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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