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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阳来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第37类第49253288号“阳来复建设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
首创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服务经验和扎实的商标法律专业基础,首创认为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理应予以初审公告。
申请商标由中文“阳来复建设”和图形组合构成,图形来源于“阳来复”拼音“YANG LAI FU”的首字母组合“YLF”。通过对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介绍情况阐述,足见申请人设计该商标时倾注了大量心血,暗含了对于申请人从事行业的热爱及服务质量的信心。
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符合《商标法》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设计稿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的联系。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三、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出于其企业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企业发展领域的目的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形象的代言和良好品牌的保障,对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争辩的应为申请人所独占和享有。
商标可以广泛地使用于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战略部署服务。申请人申请“阳来复建设+图形”商标既是出于对本身经营业务的事实需要,也是出于对其商标保护、防御的长远战略的考虑。该商标申请行为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及原则,应当被依法核准。
最后,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第37类第“49253288号“阳来复建设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首创服务的此次商标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
至此,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也顺利完成了四川阳来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
首创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风险代理、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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