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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第32782689号“穿巷子”商标异议答辩成功-首创

发布时间:2020-08-07 16:32

        异议人四川穿巷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成都上朴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第27500869号 “穿巷子”商标提出商标异议。被异议人成都上朴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2019年9月18日做出的答辩;并最终取得成功。

      被异议商标:32782689

       案情回顾:

       一、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根据现有街道名称和成都市著名景点设计而成的,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易于与其他商标相区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成都上朴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答辩人作为一个品牌设计公司,自认不断发现与创新是其职业灵魂。2018年答辩人创始人有幸于偶然间发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蜀都大道大慈寺街,有条名为“穿巷子”的分支街道。

         【证据1:“成都市穿巷子街道”-百度地图】

           成都市有一个知名的景点,叫“宽窄巷子”,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长顺街附近,由宽巷子、窄巷子、井巷子平行排列组成,全为青黛砖瓦的仿古四合院落,这里也是成都遗留下来的较成规模的清朝古街道,与大慈寺、文殊院一起并称为成都三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街区。“宽窄巷子”已经成为成都的一张名片,而“宽窄”也蕴含着哲学内涵,人们在穿过“宽巷子”、“窄巷子”中感受人生的哲理。

        【证据2:百度百科关于宽窄巷子的介绍】

         答辩人深知成都是座有名的文化旅游大都市,本着注入民族文化的用意,受此街道名启发遂有意将此名申请注册商标,以备后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与资源。

        不可否认,被异议商标虽然与异议人公司字号相同,但是在商标的取名上是结合了街道名称和著名景点巧妙构思而来,并未借鉴或抄袭异议人的商标创意。异议人经营的服务知名度有限,答辩人并不知晓其商标的存在,也不属于应知其商标的情况。

       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臆造得来,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答辩人对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符合《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常商业行为,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事实和理由中并未明确主张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还是后半句的规定,先答辩人分别一一答辩如下:

    (一)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显然,异议人并无事实证明被异议人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二)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恶意性,其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要件如下: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商标注册申请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异议人自身商标注册意识淡薄并非故意阻碍他人商标及时注册的合理依据。答辩人虽是个规模不大的小型企业,但也有着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自公司成立以来答辩人一直遵纪守法,悉心经营,立志扎根成都,为成都发展做出力所能及之事,并无异议人所述之恶意或动机不纯。答辩人在穿巷子商标初审公告后开始启用,为客户提供全新的服务体验,经过多方努力终见成效,即有幸与成都某网站服务商确定了合作关系,为穿巷子品牌设计开发官方网站。

     【证据3:答辩人宣传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情况】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宽巷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答辩人对全部证据不予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被异议人的答辩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穿巷子”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穿巷子”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将“穿巷子”商标于“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82689号 “穿巷子”商标准予注册。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保证通过、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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