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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行业疑难案件(商标保证通过、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驳回商标:38600009
引证商标一:11353253
引证商标二:4056998
引证商标三:7189545
引证商标四:10573465
首创团队研究分析认为:
1、第11353253号“TNT”商标(引证商标1)、第4056998 号“特耐特;TNT”商标(引证商标2)权利人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1-2提起了商标转让申请,拟将引证商标1-2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2、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3核准使用的商品部分不类似,申请人在结合自身行业背景的前提下,放弃在3001群组“巧克力饮料; 加奶咖啡饮料”部分商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对引证商标3进行不近似争辩。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4、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保证通过、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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