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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64038号“库帕茨 KOOPAT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成都德义尚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第7类第36664038号“库帕茨 KOOPATZ”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
首创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服务经验和扎实的商标法律专业基础,首创认为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图设计以及整体外观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的联系。判断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的比对,而且应当考虑在先商标注册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出于其企业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企业发展领域的目的。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形象的代言和良好品牌的保障,对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争辩的应为申请人所独占和享有。商标可以广泛地使用于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战略部署服务。申请人申请“库帕茨 KOOPATZ”商标既是出于对本身经营业务的事实需要,也是出于对其商标保护、防御的长远战略的考虑。该商标申请行为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及原则,应当被依法核准。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第36664038号“库帕茨 KOOPATZ”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没有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首创服务的此次商标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
此次驳回复审的成功,体现了首创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业从事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咨询、项目申报服务;站在客户每一个角度考虑问题,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首创团队与全球多个国家的大型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首创前后荣获了《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服务、质量、信誉AAA级企业》、荣誉资质;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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