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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稳岗返还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要求
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一)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成都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无欠费。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四)企业财务指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2.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3.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
(五)中小微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上述申报企业职工流失率不超过30%。
职工流失率=(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企业申报稳岗返还时上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六)财务制度健全,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运行规范。
(七)已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八)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是否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九)与工会组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稳定岗位承诺书》。
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的时间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申报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提交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工会、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审核认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三)联席会议由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将议定事项记入会议纪要。
(四)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将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申报流程简要说明:1.向市或区提交申请资料;2.由市或区进行初审;3.由领导小组复审;4.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计入会议纪要;5.公示无异议;6.拨款;
四、申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返还金额计算方式
对经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2019年12月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 ×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六、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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