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商标撤三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982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今天首创小编就带大家来分析分析首创知识产权是怎么把该商标撤三申请成功的:
张景鹏委托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2019.5.30提出对第“14021144”号图形商标撤三申请,在2020.1.8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销申请决定书,商标撤三申请成功!
在此期间,首创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商标撤三的理由:
一、被申请撤销商标情况介绍
1.被申请撤销商标的申请日期2014年02月13日,注册日期2015年04月28日,商标权人为湖南龙丰铝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1402114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排泄管,金属管道接头,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管道配件,金属管道,金属支架,金属环,五金器具(小),金属容器”。
现申请人对被申请撤销商标在“铝丝”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提起撤销,请贵局知晓!
二、申请撤销的理由
被申请撤销商标自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连续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既未将该注册商标使用在“铝丝”相关商品上,也未将该注册商标用于“铝丝”商品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更没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所以,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局对被申请撤销商标在“铝丝”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在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并没有在“铝丝”商品销售市场内发现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标志,根据申请人向相关商品企业、销售同行及消费者询问,这些相关人员也均表示没有听说过使用该商标的“铝丝”商品。因此,申请人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初步推断,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三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铝丝”商品上。
为了进一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未使用情况,申请人又在互联网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在中国较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和360搜索,申请人以“湖南龙丰铝业有限公司 铝丝”关键字进行搜索,并未发现有关于被申请撤销商标在核定使用“铝丝”商品上被实际使用或者进行商业经营或者商品展示的相关信息。因此申请人能够进一步证明,在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三年时间里,被申请商标并没有被实际使用在“铝丝”商品上。
综上所述,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发现被申请撤销商标并没有在“铝丝”商品上实际使用,因此决定对该商标提出部分商品上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以此来维护商标领域内有限的商标资源,恳请贵局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核准为盼!
四、适用法律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