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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分析分析首创知识产权是怎么在“亚特源”商标异议答辩胜诉的:
首创知识产权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第22732709号“亚特源”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成都嘉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由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办理第35类第22732709号“亚特源”商标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诉。
首创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答辩:
被异议商标系答辩人根据自身企业愿景独创设计而成,与被答辩人毫无关联。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在先使用“亚特源”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地理位置相距甚远,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善意,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系“以不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可见,被答辩人将“亚特源”用于机械产品上,而被异议商标处于第35类服务项上,二者在范围上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字号仅是行政机关在特定地域、特定行业授予权利人的一项权利,被答辩人在无法证明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所谓“企业字号权”应仅限于行政机关许可的领域。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属于同一地域范围,故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可能侵犯其企业字号权。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被答辩人以其有限的企业字号权,便想禁止他人在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服务项上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如前所述,答辩人注册系争商标,来源于企业文化及品牌理念,系善意注册,被答辩人在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此次异议答辩的胜诉,体现了首创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代理经验和扎实的商标法律专业基础;首创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业从事国内、国际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将进一步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站在客户的每一个角度考虑问题,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首创与与全球多个国家的大型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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