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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份来自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提醒

发布时间:2019-04-04 09:21

一、凭什么撤销我的商标?我有商标注册证的!

二、为什么三年是这三年?

三、我的商标许可给别人用了,我要拉他来参加诉讼吗?

四、为什么我明明提交了合同和照片,上面都有我的商标,你们却认定我没有使用?

五、我只是在使用里稍微变了形,为什么就不认我的使用?

以为自己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就高枕无忧了?


nonono……还有商标权无效宣告程序、撤销复审程序等等可能等着你,今天,就给大家说一说其中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

 案例一

七匹狼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663927号“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E皮鞋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商评委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E皮鞋厂提交的2015年与L超市的联营协议和与Y公司、L超市的供应链信息管理服务合作协议中,联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在指定期限内,且在协议中体现了复审商标和商品,结合证据四中00210259号发票、03653273号发票、证据八中04784818号发票、01110733号发票可以推定L超市与E皮鞋厂在2014年-2017年均有合作,并认定上述协议已经履行。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七匹狼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A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3659258号“AS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存在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复审商标由英文字母“A”“S”“C”组成,字母上部有一条较细的白线。

B公司提交的指定期间内的《办公耗材与配件》杂志中显示的使用标识为“ASC PREMIUM TONER”,该标识已经完全改变了复审商标的图形和艺术设计等特征,且使用方式系在宣传材料上单独标注相关商标并加注了®或TM标志,说明其真实意图为使用改变了复审商标图形和艺术设计等特征的标识,并非因实际使用方式的客观条件限制而对商标标识进行了改变,在此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有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被诉决定。

上述两案二审均维持原判。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首创专业团队分析

Q :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为什么还会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呢?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商标并非获准注册就可以高枕无忧,还要积极地对其进行使用,将其投放到市场中流通。


Q:三年是哪三年?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三年是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为时间节点(如2019年3月6日),向前数三年(2016年3月6日—2019年3月5日)。

Q: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是由我交还是让他也参加到诉讼中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因此,应当由商标注册人负责提交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Q: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认定我在三年内有使用?

      要按照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所有证据进行分析。但是一般而言,非指定期限内的证据、没有体现复审商标的证据、自制证据(如照片)、仅在合同中体现复审商标但没有合同履行证据、仅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没有实际使用证据等情形,是不能单独认定复审商标存在使用的。


Q:商标变形到什么程度不能认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呢?

     这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分析。一般来说,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使用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是没有改变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已经改变了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另一枚注册商标,则难以认定其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首创提醒大家既然注册了商标就要积极的使用它,努力打造中国名牌哟!

 

信息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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