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2018年2月21日,成都巴蜀印象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关于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文件。巴蜀印象公司经过多方比较斟酌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成都巴蜀印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委托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第9431900号“巴蜀印象 BASHU IMPRESSION”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首创知识产权依法提交使用证据并做出答辩。
首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接受巴蜀印象商贸公司的委托之后,迅速理清代理思路,把握案件重点,与客户群策群力。最终,我方收到商评委作出的第9431900号“巴蜀印象 BASHU IMPRESSION”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答辩。目前,该裁定已依法生效。这一场商标确权终以首创知识产权胜利而告终。
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
被申请撤销商标图样
被申请撤销商标由答辩人于2011年05月06日提交商标注册,2013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9431900,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0类的“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佐料(调味品),调味酱,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自该商标核准注册后,答辩人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并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
二、自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连续三年时间里,答辩人大量并广泛地使用了被申请撤销商标“巴蜀印象 BASHU IMPRESSION”。
在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连续三年时间,也就是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答辩人对“”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情况如下:
(一)商标“”由汉字“巴蜀印象”及其对应的英文“BASHU IMPRESSION”及图案组成,该商标的显著识记及呼叫部分为汉字部分“巴蜀印象”,因而,答辩人将“巴蜀印象”商标使用的证据就是答辩人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证据。
“火锅底料”是答辩人的主营产品,同时还配套经营有“方便火锅”商品,由于经营“方便火锅”商品需要还开发了“蔬菜包”等调味品。“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包括了“火锅底料”,因而,答辩人在“火锅底料”商品上使用“巴蜀印象”商标的证据就是答辩人对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二)2017年6月3日,答辩人委托四川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巴蜀印象”品牌火锅底料。2017年9月3日,答辩人委托成都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巴蜀印象”牛肉酱、火锅底料、自加热小火锅6款调味品系列包装升级设计。
(三)2017年5月24日,答辩人委托成都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微火锅蔬菜包(酱腌菜)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经检测符合《调味蔬菜》的规定要求。
(四)2016年4月20日,答辩人向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缴纳了该年度服务费,并向杭州阿里巴巴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了该年度技术服务费。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在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真实、有效并大量使用了第9431900号“巴蜀印象 BASHU IMPRESSION”商标,且完全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首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以全方位的论述与全面详尽的案件准备,展现了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最重要问题的决心与耐心,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