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孔明驿电”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成都武信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孔明驿电”商标,商标局驳回其第72708845号“孔明驿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首创团队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8130号“孔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25835号“孔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成都武信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首创团队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案件审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903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 局决定如下:申请第72708845号“孔明驿电”商标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件启示
在第72708845号“孔明驿电”商标孔明驳回复审的征途上,首创团队精心策划,深入研究证据,巧妙运用商标法律法规,了解客户需求,历经无数次的研讨与修改,终于在驳回的逆境中,凭借专业的答辩和策略性的调整,赢得了复审的胜利,为第72708845号“孔明驿电”品牌的崛起铺就了一条坚实的品牌之路。
首创团队,以匠心精神深耕细作,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突破边界,创造无限可能。与首创团队一起,开启商标的新篇幅,让品牌之声,响彻云霄!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