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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第60126607号“东方衡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完美落幕!

发布时间:2024-10-31 09:16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东方衡倡”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称为首创)代理“东方衡倡”商标于2023年06月30日对第60126607号“东方衡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争议商标与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6201636号“衡昌老酱”商标、第56204981号“衡昌酱香”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 ”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烧房”商标、第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  坊及图”商标、第59458148号“衡昌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材料、宣传使用材料、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被申请人出售商标情况、商标授权使用书、销售材料等。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贾红杏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商标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东方衡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显著识别文字“衡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三、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商标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四、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商标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第60126607号“东方衡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首创佳绩,专业彰显,我们成功代理第60126607号‘东方衡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以丰富的商标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为商标正义发声,捍卫了商标的尊严与权威确保了商标的正确实施,为客户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首创团队的专业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认可。在此次案件中,首创团队始终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排忧解难,保障了客户的商标权益。

       首创团队心系客户,使命必达,精研商标,匠心独运!第60126607号‘东方衡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成功,是我们服务历程中的又一光辉篇章。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共创更多佳绩!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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