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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启航!首创团队在第63468324号“秉衡衡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拔得头筹!

发布时间:2024-10-24 13:55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秉衡衡倡”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称为首创)代理“秉衡衡倡”商标,于2023年06月30日对第63468324号“秉衡衡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6201636号“衡昌老酱”商标、第56204981号“衡昌酱香”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烧房”商标、第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及图”商标、第59458148号“衡昌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缺乏1/5实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争议商标维持注册投入市场后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证据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工商登记股权结构;3、“衡昌烧坊”品牌故事、荣誉证明;4、衡昌烧坊近年获得荣誉;5、衡昌烧坊3万吨酿酒基地开工仪式报道;6、2023年糖酒会广告宣传及盛况报道;7、申请人名下“衡昌”及“衡昌”系列商标申请注册明细表;8、“衡昌烧坊”国际商标注册档案信息;9、申请人成功维权案例裁定书;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被申请人出售商标情况;11、旭友会三周年庆典暨衡昌烧坊·金樽发布会报道;12、衡昌烧坊参与的“乡村帮扶”“爱心助学”等公益活动;13、2023(第七届)中国高端酒展览会相关报道;14、2023酱香白酒原产地主产区品牌推广活动相关报道;15、衡昌水晶钻·星耀米其林私宴全国首站活动报道;16、衡昌烧坊·首届旭友会城市公司赋能会议报道;17、商标授权使用书;18、“衡昌烧坊”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页面;19、“衡昌烧坊”产品经销合同及相关发票;20、“衡昌烧坊”产品品牌定位、设计合同及相关发票;21、“衡昌烧坊”产品参加展会照片、合同及相关发票;22、百度关键词搜索“衡昌烧坊”网页情况;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徐国兴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苹果酒、米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商标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苹果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烈酒(饮料)、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秉衡衡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衡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局认为,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鉴于商标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第63468324号“秉衡衡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首创团队深知,第63468324号“秉衡衡倡”商标承载着客户的信任与期待。因此,他们始终将“负责”二字铭记在心。在第63468324号“秉衡衡倡”商标案件代理过程中,团队严格审查细节,确保文件、证据都准确无误。面对客户的疑问和担忧,首创团队总是耐心解答,用心沟通,让客户感受到商标的温度和团队的关怀。首创团队的负责,是对客户承诺的忠实履行,也是对商标的坚定捍卫。

    首创团队-客户至上,负责到底,精益求精,专业服务!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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