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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意捍卫,商标正义 —— 首创团队引领第59821110号“周衡倡”无效商标案件的专业逆袭!

发布时间:2024-10-18 09:59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周衡倡”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称为首创)代理“周衡倡”商标,并于2023年9月26日对第59821110号“周衡倡”商标(以下称争议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59458148号“衡昌酿”商标、第59442809号“衡昌醉”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及图”商标、第42459474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6201636号“衡昌老酱”商标、第56204981号“衡昌酱香”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烧房”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为个体商户,名下目前申请商标为111件,类别均为第33类,商标名称则完全不同,并且部分商标名称明显存在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同时,申请人查询到,被申请人近年出售第33类商标有19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在第33类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了其他抄袭模仿申请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争议商标维持注册投入市场后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并助长“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风气,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证据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工商登记股权结构;3、“衡昌烧坊”品牌故事、荣誉证明、报道; 4、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明细表、档案信息;5、在先裁定; 6、被申请人同自然人蔡朝凯、蔡朝训、蔡朝孟注册地址相同的证明;7、被申请人及自然人蔡朝凯、蔡朝训、蔡朝孟商标注册申请明细表;8、被申请人及自然人蔡朝凯、蔡朝训、蔡朝孟出售商标明细表; 9、媒体报道;    10、商标授权使用书;   11、“衡昌烧坊”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页面;12、“衡昌烧坊”产品经销合同及相关发票;   13、“衡昌烧坊”产品品牌定位、设计合同及相关发票;   14、“衡昌烧坊”产品参加展会照片、合同及相关发票; 15、百度关键词搜索“衡昌烧坊”网页情况等。

      被申请人蔡行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3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被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4、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在酒商品上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不糊涂钓台”、“钓鱼醉荷花”、“华中醉荷花”、“乾隆醉荷酒”、“圆桌黔”、“老特”等。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商标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商标局认为:争议 商标“周衡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衡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烈酒(饮料)、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 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 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上的近似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且由商标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作为 自然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不糊涂钓 台”、“钓鱼醉荷花”、“华中醉荷花”、“乾隆醉荷酒”、“圆桌黔”、 “老窖特”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在酒商品上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站上售卖。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综上,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商标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第59821110号“周衡倡”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在繁星闪烁的商标海洋中,首创团队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第59821110号“周衡倡”商标的瑕疵。我们深知,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成败。首创团队紧紧围绕案件核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商标法为准绳,为正义而战。 在审理过程中,首创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周衡倡”商标的合法性提出有力质疑。首创团队以严谨的态度、丰富的经验,为案件的成功代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经过不懈努力,首创团队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第59821110号“周衡倡”商标被宣告无效,客户的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彰显了首创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准,更是首创知识产权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首创将继续砥砺前行,为守护知识产权的蓝天贡献力量。首创团队,为商标品牌保驾护航,让品牌力量熠熠生辉!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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