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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重塑-首创第59918219号“毛衡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纪实!

发布时间:2024-10-17 13:37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毛衡倡”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称为首创)代理“毛衡倡”商标,并于2023年9月26日对第59918219号“毛衡倡”商标(以下称争议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的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59458148号“衡昌酿”商标、第 59442809号“衡昌醉”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65772 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及图”商标、第42459474号 “衡昌烧坊”商标、第56201636号“衡昌老酱”商标、第56204981号“衡昌酱香”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燒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被申请人系个体商户,其对商标使用需求有限,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80余件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同时还存在出售商标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了使用,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衡昌”系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指向关 系,争议商标与之近似,其申请注册将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结构图; 3、“衡昌烧坊”品牌故事、所获荣誉证书;4、媒体报道资料、参加公益活动资料;  5、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列表;7、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8、商标授权书; 9、网络销售截图; 10、产品经销合同及相关发票、项目服务合同、设计合同及相关发票; 11、参加活动合同及相关发票;12、百度搜索截图;13、被申请人与蔡朝蒙等自然人的地址相同的证明、名下商标列表及出售商标列表等。被申请人蔡朝凯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 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或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 《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商标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毛衡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中文或显著识别中文“衡昌”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呼叫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 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 、申请入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 形的主张。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 的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四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 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案件结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第59918219号“毛衡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首创团队凭借敏锐的商标洞察力,针对“毛衡倡”商标的注册问题,精准定位,制定出高效的商标策略。以严谨的法律态度,搜集有力证据,形成坚实的商标依据,为商标无效宣告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无效宣告案件过程中,首创团队展现出高超的商标技巧,成功用专业的证据赢得欢呼,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是对首创团队未来继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期待。这样的团队是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骄傲,首创团队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提高商标服务质量都具有重大意义。首创团队将继续秉承“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让我们携手共创美好未来,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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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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