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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刃出鞘,正义昭彰-首创完美收官第60024080号“衡倡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发布时间:2024-10-11 10:29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衡倡美”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下方称为首创)代理“衡倡美”商标,首创于2023年06月29日对第60024080号“衡倡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 “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59458148号“衡昌酿”商标、第59442809号“衡昌醉”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6201636号“衡昌老酱”商标、第56204981号“衡昌酱香”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 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烧房”商标、第 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不符合商业惯例,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三、 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四、除本案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33类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了其他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商标,进一步佐证了被申请人一贯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 淆,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并助长“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风气,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当为法 律所禁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证据


    首创团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荣誉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例、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资料、百度搜索信息、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衡倡美”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争议商标一、二、五至十三申请在先并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四申请在先但尚未初步审定。诸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 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商标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衡倡美”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衡昌”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贵州省,地理位置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商标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本案,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第60024080号“衡倡美”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首创团队深知,每一份委托都承载着客户的信任与期待。因此,他们始终将“负责”二字铭记在心。在第60024080号“衡倡美”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代理过程中,首创团队对严格审查细节,确保文件、证据都准确无误。面对客户的疑问和担忧,首创团队总是耐心解答,用心沟通,让客户感受到商标的温度和团队的关怀。首创团队的负责,是对客户承诺的忠实履行,是对商标尊严的坚定捍卫。 首创团队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也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了重要力量。首创团队是商标权益的守护者,是商标品牌的捍卫者。守护商标,首创团队为你而来!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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