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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商标驳回案件,并在2024年1月6日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4518212号“水晶钻”商标驳回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过程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1560号“水晶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第74518212号“水晶钻”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第74518212号“水晶钻”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发
第74518212号“水晶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成功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创团队通过新申请+引证商标作出撤三的策略进行确权争取第37951560号“水晶钻”商标,使第74518212号“水晶钻”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提交复审申请过程中,首创团队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商标局和评审机构的最新动态。首创团队凭借自身对了解商标多类型的案件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商标建议,帮助客户制定最佳策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首创团队时刻追踪第37951560号“水晶钻”商标案件的动态,充分展示了首创对客户商标的责任感。
案件完美收官离不开首创团队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地维护客户的权益。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也为首创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因此,第74518212号“水晶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了圆满成功!最后,首创知识产权期待大家的到来,让我们为大家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商标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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