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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关于《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动态
管理办法(试行)》制度印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发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精准匹配预审资源,筛选高价值专利申请,提高预审服务效能,按照《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相关要求,在《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备案及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备案主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精准匹配预审资源,筛选高价值专利申请,提高预审服务效能,更好服务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相关要求,在《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备案及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成都中心”)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备案主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中心对备案主体备案及其预审申请情况每季度开展复核工作,实施备案主体动态管理。根据备案主体在成都中心提交的案件质量、备案主体创新和保护水平、备案主体信用及经营状态等因素,给予备案主体提醒、暂停专利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1、提交专利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预审申请三次,且三次申请均专利预审不合格;
2、每季度内提交5件及以上专利预审申请,其中因形式缺陷或实质性缺陷问题而导致专利预审不合格的预审申请占其已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的比例≥50%且<60%的;
3、在成都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4、在收到成都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5、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符合要求的 XML(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6、未在专利申请日当日或次日内完成电子缴费和录入申请号并向成都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导致延误的除外;
7、未在《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1个月:
1、因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已进行三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2、每季度内提交5件及以上专利预审申请,其中因形式缺陷或实质性缺陷问题而导致专利预审不合格的预审申请占其已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的比例≥60%的;
3、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预审备案资格:
1、提交虚假材料获取备案资格;
2、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有关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3、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规范事项的;
4、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专利预审申请,其中因形式缺陷或实质性缺陷问题而导致专利预审不合格的预审申请占其已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的比例≥70%的;
5、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及《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6、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7、经预审后授权的专利维持时间低于2年的;
8、从事非法知识产权运营,利用快速审查通道不当得利的情形;
9、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公布该备案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10、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其他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保护中心规定的情况;
11、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才可再申请备案。
因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该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三年以上才可再申请备案。
第六条 成都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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