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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关于第70637401号“衡昌烧坊 ·水晶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28 10:27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行业疑难案件(专利定制、商标定制、版权加急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一、基本案情概况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下称:首创知识产权)申请的第70637401号“衡昌烧坊·水晶钻”商标提出驳回复审决定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二、复审意见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1560号“水晶钻”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9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 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复审要旨

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

附图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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