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吕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肌本演绎美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1771号“肌本演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 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5437号决定,于2023年04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543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证书、检测报 告、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及购方发票、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电商平台的 产品展示页面及后台销售记录截图、展会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 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 期间)内在“抗衰老用护肤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 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复审商标在“粉底;美容面 膜;香水;草本化妆品;口红;护肤用化妆剂;洗面奶;抗衰老用护肤液;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确实未从事第3类粉底等 商品项目的生产、销售和经营,不可能提供出真实有效的使用宣传证据。被 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为伪造,不具备真实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 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标性使用,所提供的证据均真实有效。申请人 对被申请人知名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不正当竞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 “爱心企业”牌匾;2、宣传单、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 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件):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4、复审商标档 案、转让证明、变更证明;5、荣誉证书;6、检测报告;7、委托加工合 同、授权书、发票;8、采购合同、发票;9、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发 票;10、经销协议;11、出库单、发票;12、被申请人在电商平台的经营及 订单评价截图;13、参展照片、参与公益活动资料;14、办公场所及厂房照片、宣传手册;15、专利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蓝蜂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提 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粉 底”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3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 转让予成都肌本演绎美丽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复审商 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9月15日向商标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粉 底;美容面膜;香水;草本化妆品;口红;护肤用化妆剂;洗面奶;抗衰老用护肤液;化妆品”商品上的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实体问题 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 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粉底;美容面膜;香水;草 本化妆品;口红;护肤用化妆剂;洗面奶;抗衰老用护肤液;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1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销售给 南京贝登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沙美协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等主体标有“肌本演绎”商标的精华素等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 交的其他证据,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 对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 标核定使用的“粉底”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粉底;美容面膜;香水;草本化妆品;口红;护肤用化妆剂;洗面奶;抗衰老用护肤液;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合议组成员:
张会
安蕾
高源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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