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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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 由一定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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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数
| 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 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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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 不具法人资格
| 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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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基础
| 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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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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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 合伙人共同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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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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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 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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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
|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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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
| 设监事会或监事为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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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利流转
|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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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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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缴纳要求
|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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