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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鸿蒙教育”收到了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契贝科技”)委托代理机构对井顺友持有的“鸿蒙”商标申请“撤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行业内对这种申请称之为“撤三”。
“当时觉得很无厘头,代理机构就弄了5样证据,商标局就判我们胜了。”井顺友称,“自己一直在使用的商标被人申请撤销,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们。”
原本充满困惑的井顺友,感觉松了口气。但,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二、复审失败、一审败诉
2019年9月契贝科技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出复审。这次井顺友没有那么顺利,“我们又把原样的证据提交了一回,结果输了,这给我们吓坏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井顺友提供的相关的证据为自制证据,存在瑕疵等由,决定对相关商标予以撤销。
此后,井顺友开始和律师一起大量搜集证据,最后提交的证据存储量约在30G左右。“实际上别说30G,300G都能整出来,各个维度都有,从网上的公开信息、媒体的报道、自己印制的宣传品、给学生开的发票到百度地图时光机等等。
2020年9月,井顺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为契贝科技。12月17日开庭(线上审理),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驳回了井顺友的请求。这一次,法院表示证据中并未显示井顺友此前申请的“鸿蒙”商标。
三、商标是否使用成焦点
经过十年的耕耘,鸿蒙教育目前在郑州已经开设了25个校区,在校总人数过万。如今,“自己养了多年的孩子,突然要被人抱走了。”对此,井顺友很不平。
此事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设立“撤三”制度的初衷,是希望保护商标注册资源,避免商标资源浪费。所以在撤三案件中,要看商标是不是经过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这就体现了提供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一审判决书显示,井顺友一方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不能被认为是对注册商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这是法院撤销商标并驳回上诉的原因。
而井顺友方委托律师认为,当事人对于商标添加了教育这个通用的行业词汇,并不影响对原商标的识别。所以在此案中,是商标使用不规范,并不应判定为未使用相关商标。
对于事商标使用不规范还是未使用相关商标的判定,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如果要是注册商标的变化非常大,很可能会被认为没有真实的使用,但是如果只进行了很细微的改变,没有影响这个注册商标本质的显著性和主要识别部分,那可能还是会被认为实际的使用了,属于不规范的使用。
井顺友表示,近期其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能是等高院判决了,高院输了高检、高检输了最高检。毕竟用了十年,花了多大心血呢。”
以上案件给我们启示: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使用中不能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等进行改变,以上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对商标自行添加文字,并修改注册商标样式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这也就给其后面被他人提撤销埋上了隐患!这告诉我们:商标使用要和 注册商标要完全一致,不要给自己找麻烦,如果真的想变更使用,那需要重新注册商标,以免留下隐患!另外,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做好商标监测、证据留存等,规避各种“撤销”、“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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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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