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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此前尤益嘉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也意味着,“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一案终有定论,按照原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尤益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合计204万元。
此案件背后,分别是代表“蓝罐曲奇”一方的原告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蓝罐公司)以及代表“皇冠曲奇”一方的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而涉案的“蓝罐曲奇”和“皇冠曲奇”,消费者大多并不陌生,在曲奇饼干市场上,这两个品牌都十分受欢迎。 对于消费者而言,究竟谁才是正宗“丹麦曲奇”实在难以分辨。类似的包装风格、相近的产品口味,再加上都给消费者冠以“丹麦皇室御用”的印象。“蓝罐曲奇”网站特别注明,2009年,丹麦蓝罐曲奇成功获取丹麦女王陛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是丹麦皇室御用品牌,尽显皇室尊贵。故此丹麦蓝罐曲奇新的包装上印有‘丹麦皇室御用’的金色皇冠徽章,这徽章只赐予真正的丹麦蓝罐曲奇使用,品牌超凡地位毋庸置疑,并非一般曲奇品牌可随便使用。
二审维持原判,“皇冠曲奇”被认定虚假宣传损害“蓝罐曲奇”
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丹麦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一、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二、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和《光明日报》的版面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麦蓝罐公司可将判决相关内容刊登在上述两份报纸,相关费用由尤益嘉公司负担;三、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0000元,共计2040000元;四、驳回丹麦蓝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尤益嘉公司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根据文书显示,本案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二、尤益嘉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一审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判决尤益嘉公司向丹麦蓝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是否恰当;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并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尤益嘉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另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皇冠曲奇”
反诉“蓝罐曲奇”不正当竞争,索赔3000万
随着此次二审即终审判决做出,“蓝罐曲奇”诉“皇冠曲奇”不正当竞争一案终于“盖棺定论”。
然而,在2019年5月,北京海淀法院曾刊出消息,反过来,“皇冠曲奇”起诉“蓝罐曲奇”索赔3000万元,理由同样为不正当竞争。
北京海淀法院文章显示,因认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蓝罐金宝(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丹麦蓝罐曲奇”等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实施了虚假宣传、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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