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加强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建设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的实施细则(菁蓉十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建设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的实施细则(菁蓉十条实施细则)》
成都市郫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成都市郫都区委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建设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菁蓉十条)>的通知》(郫委发〔2019〕1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郫都区辖区内的创新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支持
第三条 知识产权申请支持。
(一)对创新主体获得国内(含港澳台)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最高不超过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最高不超过200元/件的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2)已取得专利授权,且专利授权统计关系在辖区内;
(3)属于2018年6月7日后申请的专利;
(4)申请资助的专利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
(5)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2.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授权统计关系均在辖区内的:
A.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件、1000元/件的资助;
B.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件的资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件的资助。
(2)专利授权统计关系在辖区内的:
A.发明专利(职务发明),给予1200元/件的资助;
B.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给予200元/件的资助。
(3)同一件授权专利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专利代理服务费的资助对象应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证明材料:
A.申请授权统计关系均在辖区内的: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前两页、专利申请官方规定费用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应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合同及专利代理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B.授权统计关系在辖区内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前两页、专利申请官方规定费用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应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合同及专利代理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5)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两次。须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电子信息、食品饮料和新经济领域,在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并在辖区内运营转化的专利,经评审认定,对其运营转化后的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该专利的年费缴纳人,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高校、科研院所;
(2)属于电子信息、食品饮料和新经济领域;
(3)授权公告日是在2018年6月7日后;
(4)已在辖区内托管,并在辖区内成功运营转化。
2.资助标准
对运营转化后的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专利年费)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专利登记簿副本、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和专利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托管协议、托管运营机构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注册未满3年,审计报告应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等同期)原件及复印件;
(6)专利运营转化证明材料;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9)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两次。申请资助须在专利运营转化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新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给予1300元/件的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的,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创新主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我区商标注册资助的,需满足如下申报条件:
A.申请人为该商标的第一商标权人,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其商标注册类别在其《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B.已获得注册商标,商标申请及商标注册统计关系均在辖区内;
C.注册商标已投入使用;
D.属于2018年6月7日后获得注册的商标。
(2)申请我区“中国驰名商标”资助的,需满足如下申报条件:
A.申请人为该商标的第一商标权人,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其注册类别在其《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B.商标申请及商标注册统计关系均在辖区内;
C.属于2018年6月7日后获得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2.资助标准
(1)国内注册商标资助:对新获得国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商标的,给予1300元/件的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
(2)国际注册商标资助:
A.马德里商标注册,对通过国际注册及第一个取得注册授权保护的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资助4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取得注册授权保护的国家资助1000元,每件马德里国际注册最多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B.对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授权保护的,每件资助8000元;
C.对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授权保护的,每件资助5000元。
D.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中国驰名商标”资助:给予100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
3.申报材料
(1)国内注册商标资助:
A.《郫都区知识产权(商标)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D.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证据材料);
E.商标权属声明;
F.《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G.其他证明材料。
(2)国际注册商标资助:
A.《郫都区知识产权(商标)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D.国际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E.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证据材料);
F.商标权属声明;
G.《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H.其他证明材料。
(3)“中国驰名商标”资助:
A.《郫都区知识产权(商标)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D.商标权属声明;
E.“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F.《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G.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两次。资助申请须在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日期)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优秀著作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同时弥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领域内取得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成果奖的优秀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本区优秀著作权(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资助的,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A.申请人为该著作权(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的第一著作权人,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B.著作权(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登记统计关系在辖区内;
C.属于2018年6月7日后登记取得的著作权(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
D.申请资助的优秀著作权(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是指获得有关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E.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相关奖励。
(2)申请本区优秀著作权(版权)作品(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资助的,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A.申请人为该著作权(版权)作品(特指“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的第一著作权人,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B.著作权(版权)作品(特指“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登记统计关系在辖区内;
C.属于2018年6月7日后登记取得的著作权(版权)作品(特指“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
D.申请资助的优秀著作权(版权)作品(特指“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的作品须获得成都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同时填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领域内取得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成果奖的;
E.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作品(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相关奖励。
(3)申请我区“版权示范单位”资助的,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A.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
B.申请人为2018年6月7日后获得国家、省、市级“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主体;
C.获得成都市“版权示范单位”相关奖励。
2.资助标准
(1)。优秀著作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件、5万元/件、3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
获得四川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 万元/件、3万元/件、2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
获得成都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件、2万元/件、1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
同一项目资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已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的,按较高标准补齐差额。
(2)优秀著作权作品(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
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的作品获得成都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同时填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领域内取得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政府奖,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版权示范单位:
获得国家、省、市级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已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的,按较高标准补齐差额。
3.申报材料
(1)优秀著作权(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
A.《郫都区知识产权(优秀著作权作品)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证书、成都市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E.其他证明材料。
(2)优秀著作权作品(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
A.《郫都区知识产权(优秀著作权作品)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作品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证书、成都市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E.其他证明材料。
(3)版权示范单位:
A.《郫都区知识产权(版权示范单位)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C.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获奖证书、成都市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F.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在获奖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颁发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国际知名奖项的创新主体,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2)相关技术、产品、设计、作品等已获得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
(3)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申请及授权统计关系均在辖区内;
(4)属于2018年6月7日后获得国际知名奖项的。
2.资助标准
获得工业设计奖(IF、红点、IDEA、GMARK)、电影奖(奥斯卡、戛纳、柏林、威尼斯)、国际音乐奖(世界音乐奖、全美音乐奖、格莱美音乐奖、MTV音乐录影带大奖、全英音乐奖)国际知名奖项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原则上,同一技术、产品、设计、作品等获得多项国际知名奖项的,只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国际知名奖项)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前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如涉及专利,可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如为多件专利,则可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如涉及专利权,则须提供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国际知名奖项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6)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取得专利、商标或版权证书,并在获得国际知名奖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辖区内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评审立项并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会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产品在辖区内构建集中许可授权的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对评审立项并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的,需满足如下申报条件:
A.申请人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打造主体,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如打造主体有多个,则由所有打造主体联合申报;
B.“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注册地在辖区内;
C.专利申请及授权统计关系均在辖区内;
D.已获得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相关资助。
(2)申请我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的,需满足如下申报条件:
A.申请人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打造主体,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B.专利申请及授权统计关系均在辖区内;
C.已获得成都市“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相关资助。
2.资助标准
对获得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的,均按照1: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资助。
3.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申报材料
A.《郫都区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C.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中文译本等统计关系证明材料;
D.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验收材料;
E.获得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相关资助的证明材料;
F.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G.《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H.其他证明材料。
(2)“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申报材料
A.《郫都区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资金申请表》;
B.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C.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统计关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D.成都市“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项目验收材料;
E.获得成都市“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的证明材料;
F.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G.《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H.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或“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支持
第五条 知识产权评估支持。
对创新主体根据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项目需求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并在辖区内完成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按每笔评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知识产权完成质押融资或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其他企事业单位使用,并在辖区内完成知识产权转化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需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其他事项;
(3)属于2018年6月7日后进行的知识产权评估。
2.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评估服务费的10%给予补贴,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原则上,同一知识产权因多次许可给其他企事业单位使用而多次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只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评估)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证明材料;以知识产权完成质押融资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质押融资登记备案证明;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转让、许可合同证明及登记备案证明等;
(4)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7)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完成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转移支持。
(一)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对辖区内创新主体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成果并在辖区内实现转化的,分别对高校或科研院所研发团队(个人)、创新主体、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3%和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项目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申报条件
(1)创新主体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工商注册地或驻地在辖区内;
(3)属于2018年6月7日后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
(4)知识产权成果交易已获得《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十条)》相关资助。
2.资助标准
获得《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十条)》相关知识产权交易资助的,均按照1:1给予高校或科研院所研发团队(个人)、创新主体、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票据、付款凭证或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已获得《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十条)》相关资助的证明材料;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9)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十条)》相关资助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知识产权成果输出的企业或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业,个人;
(2)属于2018年6月7日后进行的知识产权成果输出;
(3)输出知识产权成果,但不属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一法人的两个企业、关联法人的关联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也不属于关联个人之间、关联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
2.资助标准
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成果输出)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企业有效证明材料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票据、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7)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向海(境)外企业购买电子信息、新经济领域发明专利所有权并在辖区内运营转化的,经评审认定,按照其购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申请人需2018年6月7日后购买世界500强企业(指近三年入选过《财富》杂志、《福布斯》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或按行业领域排名在前5位的境外企业)电子信息、新经济领域的先进发明专利技术,境外技术转让方应具有申请项目所属领域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
(3)申请人项目投入以自筹为主,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申请人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4)在辖区内实现运营转化。
2.资助标准
按照其购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技术引进)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缴税证明;
(4)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新引进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发明专利证书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7)海(境)外企业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的证明材料;
(8)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相关法律状态等);
(9)技术交易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表、技术交易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10)交易票据、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发明专利运营转化证明材料(包括样品/订单/竣工报告等);
(1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14)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运营转化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产业化支持。
(一)鼓励电子信息、食品饮料、新经济领域的初创创新主体在辖区内自行转化其知识产权,经评审认定,分期按其转化成本的15%给予资助,3年内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在辖区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初创创新主体的主营业务范围属于电子信息、食品饮料、新经济领域;
(3)自行转化的属于初创创新主体原始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包括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
(4)启动前须在区知识产权局立项。
2.资助标准
按其转化成本(仅对产业化项目的房租、水电)的15%分期给予资助,3年内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第1期≤20万;第2期≤40万;第3期≤60万;第4期≤80万)。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自行转化)立项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效益测算表(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4)知识产权证书、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可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如为多件专利,则可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5)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4.验收材料
(1)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效益测算表(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及申报批复报告;
(2)知识产权证书、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可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如为多件专利,则可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阶段性审计报告(其中,单列转化项目的房租、水电),并附原始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样品、产销证明(包括相关产品认证、产品标准、销售合同、销售进账单等)、成品或竣工报告等自行转化证明材料;
(5)阶段性答辩材料及项目阶段说明;
(6)《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7)其他证明材料。
5.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一年集中兑现两次,申请资助须在阶段验收通过之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电子信息领域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且对区级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创新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50万元再给予5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的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辖区内;
(3)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为电子信息领域;
(4)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后获得PCT发明专利授权并形成产品;
(5)对区级经济年度贡献(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达50万元以上。
2.资助标准
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创新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50万元再给予5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则上,同一PCT发明专利相关产品只可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PCT发明专利产品)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PCT发明专利证书、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可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如为多件专利,则可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PCT发明专利应用到相关产品的说明;
(5)PCT发明专利相关产品销售证明;
(6)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当年相关缴税证明;
(7)申请人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10)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一)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社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辖区内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按其在辖区内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运营基金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2)申请人在辖区内有实际投资。
2.资助标准
按其在辖区内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运营基金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6)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
(二)鼓励创新主体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从辖区内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创新主体还本付息后,按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一次性资助,同一金融机构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2)企事业单位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从辖区内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并还本付息;
(3)知识产权质押行为发生在2018年6月7日后。
2.资助标准
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一次性资助,同一金融机构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事业单位申请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A.《郫都区知识产权(创新主体质押融资)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C.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如涉及专利,可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如为多件专利,则可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D.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证明、解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证明;
E.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偿还证明材料;
F.相关费用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G.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H.《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I.其他证明材料。
(2)金融机构申请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A.《郫都区知识产权(金融机构质押融资)资助资金申请表》;
B.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C.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证明、解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证明;
D.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相关费用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F.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G.《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H.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对于创新主体,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解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备案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对于金融机构,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
(三)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按其实际保险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后向保险机构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2.资助标准
按实际购买保险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保险合同和知识产权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4)知识产权保险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如申请人(被保险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则需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可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如为多件专利,则可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和相关年费缴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8)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评议。
鼓励创新主体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经评审认定,按实际服务费用的20%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创新主体,且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服务机构为工商注册地或驻地在辖区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
(3)知识产权评议的研究方向符合辖区内重点产业发展定位;
(4)属于2018年6月7日后开展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2.资助标准
按实际服务费用的20%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评议)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及相关工作人员证明材料等)及入驻辖区内的证明文件;
(4)知识产权评议协议、相关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8)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项目结题之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支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一)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转化活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2)申请人在辖区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
2.资助标准
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上年度审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6)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
(二)对区级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服务机构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请人的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辖区内;
(3)申请人对区级年度经济贡献(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达100万元以上。
2.资助标准
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服务机构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百万区级经济贡献)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缴税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6)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
(三)对区级经济贡献达2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平均增长在10%、20%、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请人的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辖区内,且正常运营满3年以上;
(3)申请人近3年每年区级经济贡献(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增长均在10%以上;
(4)申请人近3年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均在20万元以上。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
2.资助标准
对近三年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平均增长在10%、20%、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20万区级经济贡献)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年度缴税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6)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
(四)支持在辖区内设立版权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同一机构同一年度10-20万元的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的成都市版权工作服务站;
(2)申请人年度版权登记数量、版权登记结构、版权转移转化、宣传培训等方面达到当年要求,相关评审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2.资助标准
每年最多资助3个版权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同一机构同一年度10-2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版权服务机构)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被认定为成都市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7)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
(五)对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的版权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的成都市版权工作服务站;
(2)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后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
2.资助标准
对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的版权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的证明材料;
(4)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相关奖励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7)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创新主体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部门的,按其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持证人数、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内部于2018年6月7日后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部门,并且部门人员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国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国家证)等知识产权相关资格证。
2.资助标准
按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持证人数、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部门的证明材料;
(4)专职人员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国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国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持证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无挂证证明材料;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9)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区知识产权局备案之日起12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创新主体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辖区内地址,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2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申请该项资助时,申请人拥有5件以上(包括5件)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
2.资助标准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4)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5件以上(包括5件)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8)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创新主体开展托管服务,对托管达100家、200家、500家的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请人的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辖区内;
(3)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后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并达100家及以上。
2.资助标准
对托管达100家、200家、500家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托管)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托管协议及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开展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6)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区知识产权局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培育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业;
(2)申请人2018年6月7日后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验收合格;2018年6月7日后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培育期满验收合格;2018年6月7日后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
2.资助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2)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培育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3)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
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的,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已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的,按较高标准补齐差额。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6)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支持创新主体探索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综合运用工作,根据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方面工作开展情况,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1.申报条件
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业;其他申报条件具体参见《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相关标准。
2.资助标准
设立知识产权综合运用等级单位,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授予相应等级的“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具体参见《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相关标准。
4.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三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第十二条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一)辖区内创新主体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的,对其维权代理费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一次性资助,同一案件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作为原告(或请求人)开展知识产权主动维权工作,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胜诉并在2018年6月7日后生效。
2.资助标准
给予维权代理费20%的一次性资助,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主动维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维权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维权代理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院终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发生纠纷的知识产权简介、该知识产权对申请人或产业的重要程度、具体案情,简述案件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或产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处理过程发生的总费用支出等事项;
(8)近3个月的缴税证明;
(9)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11)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终审判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辖区内创新主体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或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入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请人帮助辖区创新主体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于2018年6月7日后生效,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或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资助标准
入选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申报材料
(1)《郫都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为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入库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辖区创新主体签订的维权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终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发生纠纷的知识产权简介、该知识产权对创新主体或产业的重要程度、具体案情,简述案件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对创新主体或产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
(7)入选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或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证明材料;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郫都区知识产权经费拨款申请书》;
(10)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入选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或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且本政策中“6月7日后”不含“6月7日”当天,“6月7日前”含“6月7日”当天。申报流程主要为:
(1)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递交申报材料
(2)初审:区知识产权促进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递交纸件资料: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的纸件资料(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均需个人签字)送交区知识产权促进服务中心;由区知识产权促进服务中心预审汇总后分别送交区版权局和区知识产权局;
(4)复审:区版权局对版权(著作权)相关申报材料的纸件资料进行复审,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商标相关申报材料的纸件资料进行复审;
(5)公示:对拟支持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6)兑现:按资金拨付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其他特殊事项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编制目录,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制作封面要标明申请人名称和项目名称;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可辨,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个人签字;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有效期内的正式票据,相关证明材料的落款时间均在本政策有效申报期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成都市内其他区(市)县同类性质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其他政策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申请本政策扶持资金的创新主体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本政策及相关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辖区、不改变在本区辖区的纳税义务。凡违凡承诺的,享受本政策扶持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郫都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解释。在具体执行时,本实施细则根据郫都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如果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版权(著作权)相关资助受理部门为郫都区版权局,专利、商标相关资助受理部门为郫都区知识产权局,涉及两个受理部门的,原则上,申报主体须择一申报;相关政策咨询工作由郫都区知识产权促进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日、有效期与《中共成都市郫都区委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建设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菁蓉十条)>的通知》(郫委发〔2019〕12号)保持一致。
联系方式:028-64355382/13330994489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