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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及时性、互动性的广告宣传也成了吸引消费者关注的有力武器,不过也正因如此,企业在不知不觉间也为自己将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埋下了“安全”隐患。
大多时候企业在申请专利时,经常出现因存在现有技术,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其实,这个绊脚石,正是自己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至此追悔莫及。
那么,使用频率最高的微信朋友圈,在上面发布信息是否应被认定为进入了公众领域而构成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呢?
信息是否公知取决于什么?
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取决于该文件是否已经处于专利法上的公知状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对现有技术进行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于公众是否知晓相关技术信息的评判,只需要公众具有能够知晓技术信息的可能性,而不需要真正确定无疑地获取到该信息,该标准实为一种推定标准,而非法定标准。
对于信息能否被判定为“为公众所知”,还是要与时俱进,因为在新媒体时代,所有的信息来源发生了变化,传播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变成了以大众参与,人人互动口口相传的形式。想要在新媒体时代将这个标准制定好,还是需要深刻了解新时代信息扩散的特征。
首创觉得对“为公众所知”的解释范围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作进一步的扩大,但将朋友圈发布信息解释为公众可以获取到的信息来源,是符合当今互联网应用程度的,也是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同时也没有超出公众的预期。
朋友圈公开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微博、公众号、知乎等都是受众通过关注账号,然后用户可以不用验证任何身份信息就能接收和浏览账号发布的图文信息。因此,此类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公知领域。
而转发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进入公共领域的范畴,还处在争议不断的阶段,主要涉及两种主流观点:
①第一种,朋友圈应定义为私人发布个人信息的私密场所,信息发布者主观上也只是分享给自己熟识的朋友,属于向特定人群的发布,也没有对信息得到更广泛的扩散抱有期待,从客观上讲,阅读者获取信息需要以成为发布者的好友为前提,成为好友需要经发布者验证通过,因此,传播的范围也是特定且有限的。而如前所述,信息进入公众领域的标准,需要公众具备接触到该信息的可能性,而对于不是发布者好友的人来讲,不具备这样的可能性,因此,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应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比如,在关于ZL201630500343.4 “门花(精雕压铸吕-7)”的第365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指出:“微信朋友圈是用户分享和关注朋友们生活点滴的空间,并不是用户进行网络公开营销活动的平台,其交流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之间,只有双方相互认证通过互为好友后方能看到对方发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设有数量上限,从朋友圈的属性和好友人数的限制两方面,可以认定朋友圈本质上是一个限于特定人群之间的私密性质的社交平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的公开范围仅限微信好友,并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②另一种观点认为,人们发布微信朋友圈时,对于分享到朋友圈中的内容,从主观上是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对于所说的私密性,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认同的,朋友圈是具有密切联络的人形成的一个交际群体,但同时也认为,这种相对私密的关系是一个动态的,且可以突破的人际圈。
例如罗某与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原告罗奎主张微信朋友圈是具有一定私密性的社交媒体,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达到对不特定公众公开的结果,因此被告构成侵权。
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一种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体,相反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微信用户对于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在主观目的上也是为了公开与共享,而非隐藏与保密。就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而言,确实存在“仅好友可见”“所有人可见”等区分情形,甚至对于好友也可设置为不可见。但即使微信用户将其朋友圈权限设置为仅对部分好友可见,该部分好友对该微信用户的朋友圈内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而是可以提供给他人査看,或进行下载、转发或用于其他公开用途。
当下的“朋友圈”,即是行业动态圈,又是信息获取站,同时也成了商业信息扩散的高速通道,为了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对公众领域的信息范畴做顺应时代的适当扩充,自然也是不难理解的,任何一种新形式的信息源,在纳入现有技术的过程中,都经历了饱受争议的曲折过程,但是,也都随着时代发展而被逐步确认,我们相信,对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可作为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的争议声,也将随着移动互联的更加普及而逐渐明晰。
任何一种新形式的信息源,在纳入现有技术的过程中,都经历了饱受争议的曲折过程,朋友圈是信息与技术的融合,是表达的需要,作为在新媒体形势下的时代产物正在迅速的崛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加。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作为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目前还颇有争议,不过随着未来互联网的发展这个界限也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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