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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19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31日
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创造能力,增强高质量科技创新供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研发项目资助,是指聚焦我市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以及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等研发以及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对实施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重点研发项目包括创新产品研发项目、技术创新研发项目、重大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等类别。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5+5+1”现代产业领域,即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五大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生活服务五大新兴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5G+”“清洁能源+”“供应链+”等新经济领域。
(二)都市现代农业领域。
(三)生态环境、医疗健康、科技与文化融合、公园城市建设等社会发展领域。
(四)科技军民融合等其它重大科技创新领域。
第四条 根据业务类别,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前资助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经费,后补助项目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经费使用。
第二章 创新产品研发项目
第五条 创新产品研发项目突出市场导向,支持企业面向“5+5+1”现代产业领域,先期投入资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形成较强行业竞争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创新产品,整体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或行业技术水平。
创新产品研发项目包括重点新产品和重大创新产品两类。
第六条 重点新产品是指近三年在我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形成市场销售或提供市场服务的产品。
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含量较高或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
(三)产品盈利模式清晰,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潜力大。
(四)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重大创新产品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市场优势的产品。
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
(二)产品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创新性和独占性,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为在本行业或领域中的关键产品并能带动产业相关联产品和商业模式发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相应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权益清晰明确;质量可靠并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提供服务不超过三年,盈利模式清晰,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在爆发力,可望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或商业模式;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或关注。
(四)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研发团队、运营推广团队,在创新投入、研发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五)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八条 资助标准: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新产品、重大创新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三章 技术创新研发项目
第九条 技术创新研发项目突出公益性和重大需求导向,支持在蓉各类创新主体面向都市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领域以及事关城市发展关键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提升我市重点产业和关键行业的技术储备。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3.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以及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4.企业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1:1,其中重大项目应不低于2:1。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技术创新研发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1年。
其中,面向事关城市发展关键领域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经费最高2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重大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主要是围绕“5+5+1”现代产业、都市现代农业以及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综合集成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组织实施具有行业、区域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的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应用示范案例,有效提升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城乡融合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采取“自上而下组织”与“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结合实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征集,根据征集情况协调组织有关产业功能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凝练项目方向,筛选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征集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鼓励产学研合作。
(二)项目单位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成果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实施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示范区域在各领域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功能区,应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五)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2:1。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支持经费最高2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 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 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是综合性、集成性的重大科技项目,主要面向我市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实施,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应用示范,引导创新资源及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向产业链关键环节聚集,加快培育我市优势产业集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自上而下组织”与“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总项目+子课题”模式组织实施,由牵头单位总负责。牵头单位负责提出总项目方向和子课题设置计划,并会同联合实施单位自主决策。根据项目需要,牵头单位可面向国内外征集子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支持内容:项目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和子课题单位开展技术协同创新、市场协同创新和管理协同创新,探索并形成项目组织创新模式。
(一)支持项目围绕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联合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品试验平台,共享科研设备资源和技术、知识产权成果,构建技术协同创新模式,增强项目合作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相互间的技术配套能力。
(二)支持项目围绕产品营销和技术推广应用,以联合体方式进行市场拓展,共享市场资源,构建长效合作关系,增强项目合作单位的市场开拓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支持项目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组织管理,联合组建项目组、技术攻关组、产业技术联盟等机构,强化项目总体设计,建立项目合作与交流机制。
第十九条 项目征集条件:
(一)项目已具备一定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涉及的产业环节相对完整,技术储备较为丰富,实施方案可行性较强,能够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形成较好的补充和衔接。子课题设计合理,应服务于总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为关键核心或配套技术研发等;子课题之间应具有技术、产品或配套等协同关系,且易于协作。
(二)项目实施及成果应用应在各领域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功能区内,能够有效带动产学研协同及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可形成新技术、新产品等产业链系列科技成果,具有较广的用户群体,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或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示范。
(三)牵头单位和子课题单位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应满足:(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企业;(2)牵头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已承担的科技项目在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结题验收及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记录良好;(3)牵头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或系统集成能力以及较高的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
2.子课题单位应满足:(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2)应为产业链上下游的典型支撑单位;(3)具有较强的研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备承担子课题所需的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4)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子课题承担单位数应控制在总项目参与单位总数的30%以内。
(四)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5:1。
第二十条 资助标准: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六章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奖励两类。
(一)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1.资助范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科技军民融合重点专项)。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且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2)申报企业是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含子课题)的第一承担单位,且承担的项目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3)应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批拨付到位后(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一年内提出申请;
(4)优先支持在我市产业功能区实施的项目。
3.资助标准: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同一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5%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国家科技奖励配套资助
1.申报条件:国家科技奖励配套资助人员应是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在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2.资助标准: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奖励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
第七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每年结合我市相关产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单独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条件、征集方式、报送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系统注册之后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或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资助项目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经费分批拨付,首次拨付50%,剩余资金视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拨付时间节点;其它类别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验收、事后评估等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17〕195号)及其配套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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