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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亲爱的小伙伴们,今天首创为大家总结了审查规则适用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我国对于包含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有何要求?
答:遵循创造性判断的一般标准,包含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需要满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要求,才具有创造性,但源于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宗旨,权利要求中的非技术特征对支持其创造性的作用显然不能与构成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同日而语。
问:非技术特征对创造性判断结论有哪些影响?
答:创造性判断针对的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创造性判断中,当一项权利要求整体构成技术方案,同时又包含非技术特征时,如果该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应因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非技术特征而改变对其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我国曾经在一段时期内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采用了欧洲专利局曾经采用的所谓“贡献论”的标准,这种做法在“技术方案”的判断中参考了现有技术,即在已经比较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后,仍可能得出发明不属于技术方案的结论。正如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指出的,采用“贡献论”判定可专利性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上是判断创造性所需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尽管这种做法存在逻辑上的悖论且颇具争议,但这并不影响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权利要求在技术“贡献”方面的判断结论。因此,对于包含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仅就非技术特征而言,无论是采用之前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审查方式,还是采用创造性的审查方式,其对授权前景的作用都应该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非技术特征的存在不应当影响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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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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