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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近年来,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管理、保护,是商标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在谈论地理标志时,不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同志乃至商标行业从业人员,都弄不清一些概念及彼此间的关系——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好像都与地理标志有关,但究竟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彼此间又有什么关系?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看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处资深人士赖莹女士写的这篇文章”虽然没有什么高大上的词语,但对相关概念的梳理和诠释非常清晰,分享给大家,相信大家看后一定会和小编一样感到大有收获。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二十二条比较完整、明确地提出了“地理标志”这个概念,笔者对英文原文做了意译——地理标志是表明某商品原产于某成员境内或其境内某个地区或地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顾名思义,是一种标识。地理标志产品是地理标志指向的产品,是一种物产。Trips协定和我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中提到的“商品”,则是用于交换的那部分产品,这也从侧面说明地理标志是贸易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制度不保护那些养在深闺、自给自足的产品。
在我国,不同职能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各有侧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保护的是相关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商标局审查并核准注册的那个“标志”,不规范使用“标志”或侵犯“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受到查处,从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质检部门保护的是“产品”本身,一方面监督企业按照已制定的品质标准生产,另一方面在销售之前负责抽检成品。
地理标志包含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地理名称或其他足以代表该地域的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商品的信誉、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四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商标指向的商品的特定品质起了决定性作用,《晏子春秋》里“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是最广为人知的例子。经久不变的特定品质为商品赢得了信誉,如老百姓口口相传的“呼兰的葱、阿城的蒜、双城的菇娘不用看”。最后,地理名称或其他标志承载了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
地理标志是Trips协定列举的八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地理标志与商标在知识产权界的地位是并列的。那么,为什么又会出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这几个概念呢?下面笔者予以简要分析,先来看看地理标志商标的两种基本类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成员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都具有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集体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意义,一是联合众多分散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扩大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促使成员增强集体意识,发挥集体优势,维护集体信誉。我国最著名的集体商标应该是新华书店。
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的证明内容是多样的:有的证明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某个特定地域(“原产地”),且商品的特定品质与该特定地域密切相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即属于此类,如库尔勒香梨、安溪铁观音、龙泉青瓷;有的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方面满足一定标准,如绿色食品标志、旅游饭店星级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意义,一是提高整个行业产品质量水平,推动产品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节能减排;二是保护名优特产品及其文化内涵,提高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约束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品位。
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关系
在贸易中保护地理标志需要抓手。有识之士发现,“商标和地理标志具有相同的功能。两者均是产源识别、质量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Robert Stoll:《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实施》,汪泽译,载于《中华商标》2000年第2期)而且,由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与普通商标多为某一个体独占的特点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更加适用于保护地理标志。
于是,根据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我国法律,2002年配套修订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首次明确了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编者注: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地理标志内容分别在第十六条和第四条体现,均未作变动)
这就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两个概念的来历,其内涵是通过商标主管部门注册行政行为的确认、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同时,出于公文措辞简化的需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常合称为地理标志商标。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地理标志商标要么是证明商标、要么是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有可能不是地理标志如绿色食品,集体商标也可能不是地理标志如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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