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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首创团队第74953147号“柠加”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背后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4-12-12 09:20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柠加”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苏心洁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柠加”商标,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4953147号“柠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首创团队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86918号、第55410944号、第57722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苏心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案件证据


       申请人苏心洁委托首创团队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信息、网络搜索信息等证据。


案件审理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第74953147号“柠加”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逆境中坚守,首创团队为第74953147号“柠加”商标竭尽全力。面对驳回通知书,我们迅速行动,与客户紧密沟通,精心搜集有力证据,为复审之路铺垫坚实基石。

       案件虽结,服务不止——首创团队在赢得第74953147号“柠加”商标案件后,依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后续商标建议与跟进服务,确保品牌权益持续得到坚固守护。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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