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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驿电”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成都武信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孔明驿电”商标,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其第72708455号“孔明驿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8331号“孔明kongming及图”商标、第20815970A号“孔明预报”商标、第2809477号“孔明预报”商标、第65701018号“孔明AI大脑”商标、第67164386号“孔明智能”商标、第71203035号“孔明kongming及图”商标、第71869589号“孔明大模型”商标、第29727218号“小孔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成都武信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首创团队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审理
申请人成都武信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首创团队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904、1860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初步审定在“智能手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 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经审查,初步审定在“实验室机器人;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设备用电枢”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实验室机器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照明控制装置;电气设备用电枢”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八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六、八的可注册性。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照明控制装置;电气设备用电枢”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商标征程上,首创团队以坚定的信念和卓越的智慧,引领第72708455号“孔明驿电”商标案件走出困境,实现智勇胜诉。这不仅是一场商标较量的胜利,更是一次责任与担当的展现。我们的每一步,都承载着对品牌未来的责任,每一份坚持,都铸就了今日的辉煌。”孔明驿电“,因我们的负责而更加璀璨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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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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